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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因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经双方调解协商一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某分期支付陆某股权转让款70余万元。王某某享有对某物流公司的到期债权,其为逃避还款义务,在上述民事调解书作出及生效前后,与物流公司经营者协商,利用他人的账户收取物流公司总计110余万元的还款。后,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王某某仍未履行。其后,陆某向法院提供王某某的财产线索,法院据此向某物流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某物流公司履行对王某某所负的到期债务。王某某得知后,为防止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揭发,指使某物流公司经营者提出执行异议,虚构与王某某不存在的相关债权事实。因某物流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将王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债权、虚构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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