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的界定

2025-08-30 1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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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款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

  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抚养;二是间接抚养。

  在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因为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生育子女后,往往并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此时,非婚生子女会和其生父或者生母中的某一方共同居住生活。

  与非婚生子女经常性地在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即是对非婚生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相应地,未与非婚生子女经常在一起生活的一方即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对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要是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抚养方式也被称为“间接抚养”。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均未与其经常性地共同居住生活,则该生父或者生母均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此时,如果生父、生母某一方或者双方均不履行间接抚养的义务,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给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与生父母自行协商的方式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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