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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落实非婚生子女这一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是谁。
在自然生育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根据分娩等事实可以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但对生父的身份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确定。《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非自然生育的情况也逐渐出现,且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人工授精、代孕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该条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发展需求,但是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如对于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工授精问题、夫妻一方单方决定人工授精问题、代孕所生子女生父母的确定问题等都未作出规定,这些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留待实践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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