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

2025-09-01 1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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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问题涉及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

  第二,请求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

  第三,“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判断标准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即有履行条件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主观上存在可追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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