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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含“四荒”地、养殖水面、自留地、机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家庭承包方式一般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无偿获得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嫁入妇女、新生婴儿,还是外出务工人员,都有权利平等地获得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地不仅是农户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村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和其在集体土地上享有承包权的体现,带有一定的集体福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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