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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案件有下列类型:
第一,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
第二,离婚诉讼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并判令女方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后的抚养费及给男方造成的精神损失;
第三,单独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第四,单独提起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第五,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出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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