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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王某受刘某雇佣在某产业园从事室内装修水电安装工作。同年10月19日,王某前往刘某办公室向其索要劳务费2.3万元,但当时刘某正处于醉酒状态,刘某妻子遂代其签署欠条。
2024年2月至9月,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催讨劳务费,刘某收到催款信息后并未否认,并承诺年后分期偿还欠款。王某多次催款仍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支付劳务费2.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刘某的名字为刘某妻子代签,而案涉劳务关系发生在王某与刘某之间,刘某妻子代签欠条认可劳务关系及费用的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属于无权代理。后刘某也未对妻子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欠条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直接确定欠付劳务费用的依据。
虽然欠条作为债权凭证,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重要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欠条无效债务就不存在。庭审中,王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其向刘某催要款项及刘某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截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刘某收到催款后未否认且承诺还款的行为,构成债务追认。且催款期间,双方仍有多次劳务合作,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沟通和支付部分劳务款项。综合双方多年来的合作习惯及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应向王某支付劳务工资2.3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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