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与遗弃罪犯罪主体要件的关系

2025-09-17 11:25:08

84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遗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负有法律扶养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的人,侵害客体为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客观表现为拒绝扶养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重伤或死亡等恶劣情节。

  《民法典》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就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之间产生了联系。《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条中规定的“扶养义务”包括兄弟姐妹间法定的扶养义务。

  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