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能否认定工伤?

2023-11-08 16: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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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保险的申请期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申请工伤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的,超过法定期限则可能有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性质应当做不同理解。此规定对第一款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而该条第二款与第一款相比,性质发生了变化。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条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如何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是一种权利。因此,在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申请义务时,所赋予职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程序性的申请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则由其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理解为时效制度更符合立法目的,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力。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 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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