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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常见的几种类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双方协商进行分割为准,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如果按市价分配亦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处理。
(4)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原则处理。
(5)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分割,区分以下情形:一是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是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不动产,不同于股权、证券、企业出资等财产形式,不动产尤其是房产,在可以作为家庭投资选择的同时,也是家庭生活的基本方面之一。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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