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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花费15万元购买车辆刚满一个月,行驶中被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追尾,事故导致张某某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宋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图片来源于网络)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对其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项目包括拆卸后机盖、后杠、后杠装饰条等,费用共计4180元。随后,张某某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该车贬值损失1万元,张某某因此花费评估费400元。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费。
海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所确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并不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贬值损失。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谨慎态度,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及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均是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承办法官认为,张某某虽购买车辆时间短,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通事故严重并造成车辆安全性、操作性或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的情况,又因案涉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核心部件重大损坏、维修项目及配件较少、维修费用与购车价格相比较低,故张某某要求宋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承办法官理解张某某心疼爱车的心情,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某沟通,释法说理,在送达判决后积极进行判后答疑,张某某已接受判决结果。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修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虽然在理论上不少学者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在较多争议,比如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新配件,该配件的现有价格会高于旧配件的价格,存在溢价,从而产生了损益相抵的问题,以及在交通事故率高的情况下车辆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是否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负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从严把握,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例如在购买年限或者行使里程较短且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形中,可综合考虑购置时间、行驶里程、车辆损害部位及修复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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