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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旭。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小旭改为母姓。后王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王某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称孩子父亲一直躲着。今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旭父亲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支付小旭的抚养费。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旭。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小旭改为母姓。后王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王某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称孩子父亲一直躲着。今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旭父亲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支付小旭的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子女更改姓氏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受传统姓氏家族文化的影响,生父通常以“子女已经不随自己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抚养费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变更姓氏而消灭。本案中子女姓氏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予以审理,抚养费与姓氏无关,父亲不仅要补付拖欠费用,未来还需按月支付,离异父母更要以理性合法方式维护子女健康成长,推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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