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

2025-10-18 1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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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旭。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小旭改为母姓。后王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王某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称孩子父亲一直躲着。今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旭父亲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支付小旭的抚养费。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旭。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小旭改为母姓。后王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王某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称孩子父亲一直躲着。今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旭父亲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支付小旭的抚养费。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子女更改姓氏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受传统姓氏家族文化的影响,生父通常以“子女已经不随自己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抚养费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变更姓氏而消灭。本案中子女姓氏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予以审理,抚养费与姓氏无关,父亲不仅要补付拖欠费用,未来还需按月支付,离异父母更要以理性合法方式维护子女健康成长,推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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