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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逮捕通知书的送达,作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告知家属案件进展的重要环节,其通知主体、程序及法律意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里的“通知主体”,是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当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同时也由公安机关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
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以书面形式制作《逮捕通知书》,明确载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逮捕的时间、羁押的看守所等关键信息,然后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家属”的范围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公安机关会优先通知与被逮捕人关系密切的家属。
为何将通知义务赋予公安机关?这与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职责密切相关。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直接掌握逮捕的具体情况,由其履行通知义务能够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部门衔接不畅导致家属迟迟无法获知情况。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家属知情权的保障,便于家属及时为被逮捕人委托辩护人、了解案件进展。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无法通知”的例外情形。例如,被逮捕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家属地址不明,经过多方查找仍无法联系的;因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通讯中断等)导致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但“无法通知”需由公安机关出具说明,且一旦障碍消除,应当及时补送通知。
如果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家属该如何维权?根据相关规定,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说明未通知的原因;若存在违法情形,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此外,家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维护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逮捕通知书的送达不仅是一项程序要求,更承载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对家属而言,收到通知书后,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被逮捕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对被逮捕人而言,家属的知情和介入有助于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有效的辩护,保障其基本权利。
综上,逮捕通知书的通知主体是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其送达程序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维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若在实践中遇到通知不及时或程序违法的情况,家属应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确保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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