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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7月韩某驾驶其合规网约车正常载客行驶,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时,路边树木突然折断砸中车辆前部,导致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运营。韩某及时报警并联系树木管理人,后者安排保险公司处理维修事宜,但拒绝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韩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树木管理人赔偿其7天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9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2025年7月韩某驾驶其合规网约车正常载客行驶,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时,路边树木突然折断砸中车辆前部,导致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运营。韩某及时报警并联系树木管理人,后者安排保险公司处理维修事宜,但拒绝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韩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树木管理人赔偿其7天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9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某的车辆受损后维修产生了停运损失,主张树木管理人赔偿其损失。树木管理人辩称,本次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件,事故当天下雨刮大风导致树木折断,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和维护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法院认为,树木管理人在事故前应当对于当日风的强度、降雨强度具有一定的预判,作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能避免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失,且韩某在事故地点停车并不存在过错,故树木管理人应当赔偿韩某所驾驶车辆的损失。韩某主张按照每天280余元计算7天的营运损失为1900余元,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车主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查,该车辆于2025年7月被送往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7天后维修完成并提车,韩某主张停运时间为7天,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韩某提交车主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其每日损失为280余元,经审查,韩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未超过202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应当予以支持。经核算,韩某的停运损失为1900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树木管理人赔偿原告韩某停运损失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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