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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同一个人时,对公司的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不设立股东会,公司内部缺少制衡机制,极易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时,推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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