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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股东需提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只有提供了其持股期间每一年度制作且经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够满足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
2.一人股东应提交能够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其他证据。对于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其内容还应当能够完整的反映公司财产的具体流向,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往来的明目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的内容。
3.从现实考虑,应允许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正常的财务往来。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往往存在公司的资金有限、运作模式单一、财务意识淡薄,难以实现按时年审。因此,如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够提供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但能够提供其他足够具有证明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制度的证据,不应当从形式上否定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行为,直接认定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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