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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借款纠纷时,仅持有借条照片而无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上存在一定局限性,通常还需补充其他相关证据来强化证明力。
从证据类型来讲,借条属于书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书证一般应当提供原件。这是因为原件最能直接、准确地反映借款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效力最高。而借条复印件、借条照片并非原件,它们在真实性方面存在很大不足。由于照片和复印件容易被篡改、伪造,难以确保其内容与原始借条完全一致,所以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往往会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会轻易采信。
不过,仅有借条照片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法证明借款事实。为了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使法院能够认可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通过寻找其他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银行付款凭证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能够清晰地显示资金的流向,证明出借人确实将款项支付给了借款人,是借款行为实际发生的有力佐证。此外,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在录音中,如果借款人明确承认了借款的事实、金额以及还款时间等内容,那么这段录音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聊天记录同样如此,双方关于借款的协商、确认等对话内容,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使用。还有借款时或催款过程中的短信,其中涉及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也能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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