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总则的规定

2025-10-31 16: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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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警、综合评估、信息化建设和宣传等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海事、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本行业发展相关规划。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纲要,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要求,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重要措施和重大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或者计划、方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本省推进长三角等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

  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对话合作,依法推动相关知识、信息、科技交流。

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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