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淘宝店随意使用“图片”被索赔

2023-11-13 1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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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黄某某是中医医生,曾获得“闽清县道德模范”、“福建好人”、“中国好人”称号,在中国文明网、福建东南网、福州文明网等全国及省市县有影响的网站报纸党刊上刊登有其相关报道,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某公司经营的销售美白祛斑产品的淘宝店网页中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照片,并在照片中标有“老中医推荐”等用语。黄某某认为某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并获利,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请判令某公司立即删除其在淘宝网店中使用的黄某某照片,赔偿其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且其法定代表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使用了黄某某的肖像照片,未征得黄某某的同意、许可或授权,构成对黄某某肖像权的侵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并非本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相关责任由某公司承担。黄某某是一名中医医生,曾获得“中国好人”等称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公司侵犯黄某某肖像权的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综合黄某某的知名度、某公司实施侵权的广告数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某公司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此外某公司还应在淘宝店首页中发表向黄某某的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目前,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更是成为了人们主流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最大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能够突破地域的限制,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对特色化商品的需求。但同时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销售商品的品质有赖于商家的诚信,而商家为推销商品,往往使用夸大性的词句进行不实描述,或使用与实情不符的照片等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上述情形如不加以规制,极有可能导致网络商家突破底线,在网络销售中做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本案就是典型案例,故法院判令本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某公司作出经济赔偿,会对众多网络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引导网络商家诚信经营,使网络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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