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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必留份”的适用对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通常指因身体残疾、疾病、年龄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无生活来源”指没有固定收入(如工资、养老金),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如亲友长期接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结合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判断。
若遗嘱人在世,可重新订立遗嘱,明确为特殊继承人保留必留份;若遗嘱人已去世,特殊继承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遗嘱部分无效,要求分出必要份额,起诉时需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合理诉求。
适用遗嘱继承须具备的条件:
(一)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二)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
(四)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且存在内容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晚时间设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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