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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防范建议1.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时刻注意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进行区分,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进行区分,在股东使用公司资产时应进行财务记载,还应编制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备查询。2.一人公司如涉及财产混同的诉讼,应当积极进行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性。举证时应尽量提供真实、完整、客观、全面的审计报告,辅以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业务合同、资金往来等材料予以证明。3.投资者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受让股权时,应当更为审慎地核查公司的债务情况,并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原股东对转让前公司债务的责任。在受让后,尽快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使公司财产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以免陷入受让前的公司债务的纠纷之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别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以第二章第三节一整节的内容,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就是后两条特别规定,即《公司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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