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2025-11-13 1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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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

  被执行人需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之一,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等。若被执行人已退休、出境定居或账户封存满一定期限等,可直接依法扣划;若未达法定提取条件,需先穷尽其他财产执行,确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方可视为符合提取条件。

  保障基本生活及居住权

  执行时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法院通常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预留一定期限的生活费用,部分地区还会预留住房保障费用(如按当地租赁市场价格预留5-8年租金)。若被执行人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需先结清贷款或仅执行超出贷款余额的部分。

  不存在法定禁止执行情形

  若公积金已用于住房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且担保责任未解除、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且未取得处置权、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且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得执行。

  注意事项: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具体执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部分地区对“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标准、预留生活费用的具体金额等可能有细化规定。

  执行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查询、冻结、扣划等环节,需以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依据。

  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向当地法院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最新政策和执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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