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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秘密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人格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人格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泄露收养信息,既侵害了收养各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又妨碍了收养人监护权的行使,还可能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给收养人的亲权造成损害,不仅可能给收养各方造成财产损失,更为常见的是造成收养各方当事人精神的痛苦。
在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条件下,收养各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泄露收养秘密的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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