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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民事赔偿核心是填补实际损失,具体标准如下:
1.可修复财物:赔偿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像材料费、人工费,若维修期间有合理的替代使用费用(如车辆维修时的租车费),也需一并赔偿。
2.不可修复财物: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结合财物折旧、新旧程度等计算价值赔偿;无明确市场价格的定制或特殊物品,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金额。
3.特殊/间接损失: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因财物损坏产生了间接损失(如生产设备损坏导致的合理停产利润损失),侵权人也需赔偿,但该类损失认定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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