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收养之后,养子女脱离其原生家庭,加入养父母的家庭,取得养父母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据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同样也应按确定婚生子女姓氏的规则来确定养子女的姓氏,即原则上养子女应当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
养子女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可以体现养子女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转换,明确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帮助养子女更快更好地融入与养父母共同组成的新家庭,对养子女较为有利。
因公民享有姓名决定权,《民法典》中还赋予公民在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选择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保留养子女的原姓氏。
如收养时养子女已达到一定年龄,知晓其身份,并且使用原姓氏多年,在其所生活的社交范围内,人们已普遍接受养子女的原姓氏,贸然改变养子女的姓氏可能对养子女不利。
因此,《民法典》规定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保留原姓氏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各方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被收养人年龄较小,不能表达意思的,可以由其养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
第二,如果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例如送养人要求养子女保留原姓氏,而收养人希望养子女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此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养子女保留原姓氏的条件,养子女仍应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体现对养父母亲权的尊重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