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酒”=没事?驾车仍是醉驾!

2025-11-23 15: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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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上午开车还算酒驾吗?南宁一名司机因此被查,血液检测结果超过醉驾标准,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考的处罚。该司机不服处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如何判决?“隔夜酒”能否成为免罚理由?一起来看本案。

  2024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张小明(化名)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驶至某市高速收费站时,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现场拦下检查。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小明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10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80mg/100mL)。张小明在现场检测单和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因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当场依法采取了扣留驾驶证、强制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随后,张小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血样使用真空抗凝管封装,并由张小明在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确认。

  张小明对处罚决定不服,先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如下:程序异议:认为抽血检验前民警未有效通知其家属,且处罚决定作出前未经交警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情节辩驳:声称自己是“隔夜酒”驾车,饮酒结束至驾车时已间隔9个多小时,主观上无醉驾故意,且是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应不予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张小明的诉讼请求。张小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隔夜酒”与主观过错:

  法院指出,法律对“醉驾”的认定采用客观标准,即只要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即构成醉驾。这与饮酒后间隔时间、驾驶人个人感受无关。“隔夜酒”驾车仍可能构成醉驾,驾驶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关于程序合法性:

  法院认为,在抽血过程中,民警已记录家属联系方式,虽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已实际通知家属,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对张小明醉驾事实的认定及其陈述、申辩等实体权利。同时,对于“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相关法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即可,并非必须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关于处罚适当性:

  法院强调,醉驾行为本身已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受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影响。张小明的情况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后果轻微”的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合法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体代谢酒精的速度因人而异,酒精完全排出体外需要较长时间。判断是否酒驾、醉驾的唯一法律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非饮酒后的间隔时间。如有驾车安排,前一日应避免饮酒,切勿心存侥幸。

  醉驾认定是“客观标准”

  法律面前,任何关于“我以为没事”、“我感觉很清醒”等主观辩解均不构成免责理由。方向盘一握,责任在肩,必须确保自身状态完全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认清醉驾法律后果

  醉驾不仅面临吊销驾照、罚款、刑事追责等严厉处罚,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请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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