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ICU无意识的情况下,不能做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无法表达意愿或无法理解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如无意识状态的患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已丧失,无法通过公证方式授权或处置财产。
因此,办理委托公证或遗嘱公证等法律行为时,委托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若委托人处于无意识状态(如植物人或深度昏迷),则无法完成公证手续。
无意识的成年人若涉及紧急事务,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向法院申请认定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
通过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相关机构同意)。
监护人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如配偶作为监护人)、出生证(如子女作为监护人)等。同时,还需提供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或相关鉴定报告。
监护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监护公证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上述准备好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监护人的身份和监护资格,以及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审核通过后,公证机构将出具监护公证书,证明监护人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