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三、办理流程
1. 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填写《收养申请表》,民政部门按照《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相关规定对收养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2. 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同意进行评估的按照《收养评估通知书》要求到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交通知书所列材料,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等。收养申请人需提供查验的材料有:
- 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无需提供);
- 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个人声明等);
- 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 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 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 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
- 其它相关材料(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需提交相应证明)。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3. 开展评估: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评估开始前评估人员及收养申请人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
4. 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