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结论
• 这类要求员工承诺“工作期间疾病个人承担、单位免责”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已签字,也不发生效力;发生职业病、工伤或工作相关疾病时,单位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均属无效或部分无效。以协议免除工伤、疾病待遇等法定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 按《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这些义务不得通过承诺或协议免除。
• 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与《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自愿不缴社保、后果自负”的承诺无效;因未参保导致劳动者待遇受损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损失(如医保应报未报的差额)。
你可以这样处理
• 不签或要求删除/更正相关条款,改为合规表述(如:遵守操作规程、配合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参加社保、发生伤害依法申报工伤/走医保等)。
• 如单位已据此拒付病假工资、医疗费、工伤待遇或强迫离职,保留证据(承诺书、通知、聊天记录、工资条、病历票据等),先书面沟通;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提起诉讼。
• 若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可主张因无法享受医保待遇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医保应报销而未报销的差额)。
常见情形与效力对照
• “工作期间因病/受伤,医疗费、病假工资、工伤待遇等均由个人承担,单位免责”——无效: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本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一切后果自负”——无效:社保属强制参保,承诺无效;造成待遇损失的,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 “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后果自负”——无效(对单位):用人单位仍负组织体检与防护的法定义务,可能被行政处罚。
• “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遵守操作规程,依法参加社保,发生伤害依法处理”——一般有效:不触碰法定底线,属合规管理范畴。
注意:以上为一般法律信息与风险提示,非具体法律意见。涉及重大权益或金额,建议携带承诺书与证据材料咨询本地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