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这个表述的不是很清楚,你说的具体补偿指的是什么?补偿最好能够明确一下。
机动地、销户收回的土地归村集体,可以给集体内缺地村民补地,但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表决,达到法定人数同意才行,村干部无权私自分配。没有村民决议的分地行为无效,你可以向乡镇政府核实分配手续。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
的具体情况。
你好,没有太明白你说扫地的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当事人咨询:村集体的机动地、农户销户收回的土地,能不能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地。
村集体机动地、因农户销户收回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是个人私有土地。能否用来补地,不能由村干部个人决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所谓决议,就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需要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才具备法律效力。
机动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地,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地。但有前提:一是要符合本村土地承包方案;二是经过村民民主表决;三是优先解决本村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随意分给个别人员。
对于销户收回的土地,原承包人死亡、销户后,土地收归村集体,该部分土地同样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同样需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干部无权私自分配补地。
如果没有经过村民民主表决,村干部私自把集体土地分给个人补地,该分配行为程序违法,其他村民有权提出异议。
维权途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反映,申请对集体土地发包、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如果认为自身土地权益被侵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补地对象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村人、非集体成员不能分得本村集体承包地。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村集体的机动地与收回的承包地,可依规向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分配。
一、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村集体留存的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所有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该类土地的分配使用属于涉及全体成员重大利益的法定事项,必须经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补地对象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补地条件的成员,补地流程不得违反土地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该类村集体机动地补分配纠纷的裁判规则有明确法律条文与大量同类生效判例支撑,不存在法律适用层面的模糊空间。
二、解决办法
第一时间完整归集全部证据材料,留存村集体机动地台账、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权属证明、你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佐证、此前村集体关于补地事项的相关讨论记录,形成闭环的完整证据链,固定案涉土地属于村集体机动地或收回承包地、你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部客观事实。你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的补地申请,附上全部归集完成的证据材料,清晰说明你符合补地条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村集体按照法定程序启动补地的集体决议流程。村集体依法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对机动地与收回承包地向符合条件的成员补分配的事项进行集体表决,形成正式的书面分配方案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完成对应土地的补分配工作,同步更新土地承包台账。若村集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启动补地流程,你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的情况反映材料,附上全套证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事项开展核查,督促村集体依规启动集体决议程序推进补地工作。若经乡镇介入后仍未推进落地,你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依托完整证据链说明你具备合法成员资格、案涉土地符合补分配条件的全部客观事实,仲裁机构将结合全案事实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支持你合法诉求的生效裁决。拿到生效裁决文书后,依规要求村集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应土地的补分配,对方拒不履行的,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完成补地权益的落地兑现。全程所有流程严格遵循村集体机动地向成员补分配事项处置的法定要求,完整保障自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顺利完成该类土地事项的全流程合规处置。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1. “补地”的法律性质
你所说的“扫地的人补地”,若属于村里用机动地、收回土地进行调剂,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分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确需调整的,需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账户销往土地”:若指村里将他人退包、收回的土地(机动地)重新分配,这类土地属于集体资产,其收益或使用权分配应惠及全体成员(或按村规民约公平分配),不能仅作为“补地”给个别“扫地”人员,除非有合法历史约定或民主决议。
2. 分配对象与“扫地的人”
若“扫地的人”是普通村民,其作为集体成员有权参与集体土地收益/机动地分配,但不应仅因其“扫地”岗位而多分/特分,除非村民会议决议明确约定(如岗位补贴以地抵薪,但需合法透明)。
若你作为集体成员未被纳入分配(如信息栏没你),而土地被补给他人,可能侵犯你的平等分配权。
村里的机动地、收回的销户土地,是村集体资产,用于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地,不是村干部可以直接私自分配,必须走法定村民议事程序。
机动地、收回的承包地,法律允许调整分配给集体内缺地的成员,但前提是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的村民决议,还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才可以实施补地。
没有经过该民主程序,村干部私下直接把地分给部分人员,分配行为是不合法的,其他村民有权提出异议。
如果村里没有形成合法决议就进行补地,村民可以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纪委反映情况,要求监督纠正;对土地分配结果有争议,也可以申请乡镇政府依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简单来讲,土地能不能补地给集体成员,看两点:一是接收人必须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必须要有合法的村民集体决议,不能村干部口头说了算。
可以,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来。村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注销账户涉及的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是村干部个人能随意分配。要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地”(如你所说扫地/被调整土地的人),原则上可以用于调整承包或分配给符合成员资格的人,但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方案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或接受指导监督,并保障成员平等权益、妇女权益和户内承包关系稳定。不能暗箱操作、不能只给部分人、不能侵犯原承包户和新增/被调整成员合法权益。
你要先查清:村是否有成员名册、机动地台账、收回土地依据、以往分配记录、会议记录、公示材料。若没有会议决议/公示,只是干部口头说,程序就可能有问题。
维权路径:向村委会要求公开村务和土地台账;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反映,要求监督纠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信息公开;协商调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分配/承包权益,或依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针对政府不作为或确权登记行为。涉及侵害妇女、少数成员权益的,也可找妇联、纪检监察。
核心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28、31、32、34条(集体土地发包、机动地用于调整承包或依法承包、妇女平等权益、承包期内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24条(村民会议/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程序);《土地管理法》第11、4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成员权益和民主决策精神;最高法相关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关于成员资格和承包权益保护。
征地补偿主体的确认主要分为“补偿义务主体(谁负责给补偿)”和“补偿对象主体(谁有权获得补偿)”两个维度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标准如下:一、补偿义务主体(补偿方)的确认补偿义务主体是指依法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主体,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补偿义务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补偿义务主体,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或已委托其他单位为由,免除其法定补偿义务。实际实施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如拟定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在实际操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地事务机构或拆迁办等具体实施补偿工作,但这些单位仅作为受托方,不改变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补偿义务主体地位。二、补偿对象主体(受偿方)的确认补偿对象主体是指依法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的主体,需根据土地权属和实际权益进行确认。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人(农户、个人及实际使用人)承包农户:因土地被征收失去土地承包使用权,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际使用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长期实际使用房屋的权利人,或通过合法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权利的实际权利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在征收范围内,同样属于适格的补偿对象,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注: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的权益划分,若对补偿分配有争议,通常需结合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及当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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