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双赔”!

2023-11-28 17: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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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误工费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周付坤遭受工伤,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案号:(2019)苏05民终103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二、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冉某雄诉温宿县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5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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