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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只是要求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没有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所以,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放弃受遗赠还可以沉默方式为之,即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但是接受遗赠的默示应是作为的默示,即以举动表达接受遗赠的意思,不能以沉默的方式为之。
进一步理解,只要受遗赠人作出能够确认其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具体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通过特定行为能够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如受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了遗嘱人遗赠的房屋,即可认定其接受了遗赠。
因此,受遗赠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受遗赠人在该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的,说明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推定继承人的意思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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