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对于该60日期间的起算,应当注意两点:
其一,对于“知道受遗赠”在理解上应当包括“应当知道受遗赠”,但是在认定上必须从严掌握。
其二,该期间的起算时间,原则上应当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但是也应当结合遗赠的法律性质,参考本条第1款关于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期间规定具体把握。
因为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受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时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也无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此种情况下,60日的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知道受遗赠,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知道受遗赠,应当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