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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再承认口头放弃的效力,《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也未保留原《继承法意见》关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条件下认可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效力的规定,因此,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考虑到继承人的特殊情况,如有些继承人由于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无法以书面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第48条的规定,即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这种情况下的口头表示方式,因为发生在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决定应当是慎重的选择,通过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达到了固定证据的效果,实质上已经转化为书面形式,能够保证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违背《民法典》的精神,而且可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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