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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遗嘱继承优先适用的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无效,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对于遗嘱的无效,可从三方面理解:
(1)遗嘱因主体不合格或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属于法定无效,具备其中之一,应当认定遗嘱无效,相应财产转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一般导致遗嘱全部无效,所涉财产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被篡改的,一般只是导致被篡改的部分内容无效,那么只有被篡改所涉及的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嘱因违反特定的形式要求而无效。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无论是否以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设立遗嘱,原口头遗嘱均无效,该遗嘱所涉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遗嘱因处分他人财产而无效。
遗嘱作为遗嘱人生前人处分其个人财产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则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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