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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履行公务、旅行或者在外居留,用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一般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驻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
“其他出入境证件”,是指除护照签证以外的其他用于出境、入境和过境的证件,包括边防证、海员证、过境证等。
偷越国(边)境,是指非经一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出入或者穿越该国国(边)境的行为。
“办理出入境证件”,是指有关主管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规定,经审查合格后,为申请出入境者提供可以放行的有效证件。
“予以放行”,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查验申请出入境者的有关有效证件后,准许其出入通过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本罪之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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