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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以及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中从事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工作的人员。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边防、海关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边防”即边防机构,是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侵犯和防止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在边境地区为采取防卫措施而设立的机构。
“海关”,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并执行查禁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上述人员如果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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