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025-03-27 13: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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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至关重要。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践中,有些案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出鉴定。由于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比较复杂,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这里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精神状态的申请,或者侦查机关办理案件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依照法定程序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到出具鉴定意见的期间。

  “不计入办案期限”是指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审判期限。

  本条所说的办案期限包括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同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即如果是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其鉴定期限不计入侦查期限;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则鉴定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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