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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如果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承兑汇票,且数额较大,将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刑罚可能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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