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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主体:
1.现役军人。
2.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申请离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所有军队文职人员离婚,均不适用军婚相关规定。
(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则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本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的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本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因此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则以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二)提出离婚一方为非军人
此种情况则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但如果军人配偶执意要离婚应当如何处理?若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应准予离婚。
但如果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是否有办法离婚?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军人同意离婚并非离婚的必要条件,若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且不需征得军人同意,但要注意,军人的过错只能是重大过错,不能为一般过错。
(三)提出离婚一方为军人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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