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工伤事故:A雇佣B做海上工作,B有个人运作机器可以用来海上工作,不过开始运作的时候B的机器就算是大家一堆人使用来达成A的派发的工作。但是某天C因为海上工作出事死亡了原因是:需要把B安排的海圈放在海里方便不被刮跑来方便下一次的工作安排使用,但在这期间导致溺水了。B和C也一直是工友关系出力挣钱,B和C挣钱数是一样的一直都是A通知B工作B又通知C工作结款也是A给B之后B平分在给C。这样看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 2026-03-29 11:09:54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展开讲讲
根据描述,C在从事B安排的工作中溺水死亡,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B作为直接安排工作、分配报酬的一方,对工作安全负有管理义务,若未提供必要安全措施或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A作为最终用工方,明知海上作业风险而将工作交由B组织,且A通过B管理C,若A选任不当或未提供安全条件,也需承担连带责任。C自身若有疏忽(如未注意自身安全),可减轻对方责任。建议收集证据,要求A和B共同赔偿。
工伤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需根据具体用工关系和法律规定确定,以下是常见情形及认定规则: 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大部分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未督促缴纳工伤保险等),可能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情形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该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劳动者与承包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 个人挂靠经营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赔偿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 若工伤事故由第三方侵权造成(如工地设备故障、他人车辆碰撞等),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认定赔偿主体时,需结合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表等)、用工模式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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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涂伟律师。
你好你这边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到底实际A担责还是B担责,都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分析A/B到底是什么关系。 根据你自己的阐述,目前看大概率是雇佣关系。若确实A雇佣B、C干活,A大概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B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B仅在对事故发生存在明确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匹配的补充责任; 但是若本案C家属要是起诉,结合各方的答辩内容,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 你的表述中涉及到“B有个人运作机器可以用来海上工作”、C死亡原因是“需要把B安排的海圈放在海里”,所以这可能涉及B自带设备、自主安排作业流程,安排C具体的工作,若这种情况A仅按最终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不干预作业过程,双方会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若定性AB承揽关系,这种情况A大概率不担责(除非A有过错,例如如要求危险作业、选任无资质人员)。且结合B接收工资并给C发放,B通知C干活等因素,这种情况有可能确认C受B雇佣,大概率要判定B承担主要的责任。 若定性A与BC构成承揽关系,即BC共同承揽人,这种情况A大概率不担责(除非A有过错,例如如要求危险作业、选任无资质人员),B基于公平原则给予C家属适当经济补偿(10%-30%)、B若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0%-70%) 所以基于案件细节或者陈述的不同,A或者B极有可能颠倒承担责任的主体,建议若涉及到诉讼阶段,陈述内容要谨慎。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你好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向我进行咨询
你好,我是徐律师,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帮你?
一、责任定性(核心结论) A、B均需承担赔偿责任,C自身无过错则不担责 。 - A是最终雇主/接受劳务方:A发包工作、支付报酬、控制工作安排,与C形成劳务关系 。 - B是共同接受劳务方+直接管理人:B提供机器、组织人员、通知工作、平分报酬,与C共同为A提供劳务,且B对现场作业有直接管理义务 。 - C系因执行工作任务溺水死亡,属提供劳务期间因工受害 。 二、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 海上高风险作业中,雇主/接受劳务方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条件、救生设备、作业规范、安全警示)。 - B作为机器提供方与现场组织者,未尽安全管理、风险提示、救援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 A将高风险海上作业发包给无资质个人,选任与管理存在过错。 三、责任划分(实务口径) 1. A承担主要责任(约60%-70%):作为最终雇主与收益方,未落实安全生产、未提供安全保障、选任不当 。 2. B承担次要责任(约30%-40%):直接组织作业、提供设备、现场管理失职,未履行安全提示与防护义务 。 3. C无过错不担责:按指令放置海圈属正常工作,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赔偿范围 -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 。 五、追偿与诉讼路径 - 近亲属可一并起诉A、B,主张连带或按份赔偿 。 - A、B内部可按过错比例追偿,但不能对抗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 。 - 本案属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
可以详细咨询一下,具体什么问题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A作为雇主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B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分析如下: A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是受A雇佣从事海上工作,在执行A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溺水死亡,属于在雇佣活动中因工作原因死亡,A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的责任:B虽然通知C工作并转付工资,但B与C一样都是受雇于A的雇员,B安排海圈放置工作也是在执行A的任务,并非B个人事务,且没有证据表明B对C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一般情况下B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C属于工伤,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工亡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若A未为C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需由A自行承担。
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情况详细描述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
需要赔偿,A和B均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关系看,A雇佣B从事海上作业,B又召集C共同工作并由B向C支付报酬,虽名为"工友",但实质形成A→B→C的雇佣链条。C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B安排的任务(放置海圈)而溺水身亡,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关于B的责任: B作为C的直接雇主,对C负有安全管理义务。B安排C在危险环境下操作海圈(海上作业风险高),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关于A的责任: A作为最终发包方和受益方,将海上作业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B(个人无资质)组织施工,且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根据《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A应当与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C近亲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事故调查确定的各方过错程度(如是否配备救生设备、是否进行安全培训等)由法院酌定。建议尽快收集雇佣关系证据(派工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核心结论 A、B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极大概率构成工伤(工亡)。 C的死亡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并非个人行为,C家属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 二、逐层责任拆解 1. 雇主A的责任(第一责任人) • 法律定性:A是C的实际雇主。 • 责任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雇佣B从事海上作业,且C是受B指示具体完成A派发的工作。A作为作业的发包方和受益人,对C的安全负有直接保障义务。 • 工伤认定:海上作业属于特殊高危行业,C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为了工作便利(存放作业工具)发生溺水死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A需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2. 分包人B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定性:B是中间承接人,也是C的直接管理人。 • 责任依据:B自带设备参与作业,并负责通知C、平分收益,实质上构成了转包/分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连带责任:如果B不具备海上作业的正规资质,A和B需对C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A和B内部有约定“谁用人谁负责”,对外(对C家属)也需共同赔偿。 3. C的自身责任(无责或减轻) • 从描述看,C是为了“方便下一次工作安排”而存放海圈,属于典型的工作延伸行为。只要C不存在故意自杀或重大过失(如醉酒作业),通常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极轻微的过失比例(极少情况)。 三、赔偿渠道与金额建议 1. 工伤赔偿(无过错责任):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亡标准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 ◦ 无论A是否给C买过保险,A都必须足额支付这部分待遇。 2. 商业保险与侵权追偿: ◦ 如果A或B为C购买了意外险,保险金赔付给C家属后,不影响家属向A、B主张额外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补足差额)。 四、给A/B的紧急建议 1. 主动报案与申报: ◦ A应立即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超期未报,责任全由A承担)。 ◦ 若涉及海上特殊作业,需确认是否有海上工伤专属理赔渠道。 2. 证据固定:
你好 方便详细说一下具体发生情况吗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问题
您好,具体说说什么情况,我可以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请详细说一下?
您好,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起事故很可能构成工伤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A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对你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你的描述,A是工作的派发者和报酬的支付者,B和C是工友关系,报酬由A支付给B后,B再平分给C。这表明A是实际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B和C均为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C虽然是由B通知前来工作的,但B与C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共同为A提供劳务的合作关系。 因此,C的死亡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指向A。B作为共同提供劳务的工友,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C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不直接对C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性质的认定 · 如果A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如公司、个体工商户):C在从事A安排的工作(放置海圈)过程中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A应依法为C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若A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A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C的近亲属支付赔偿。 · 如果A是个人:则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C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A与C各自的过错来划分责任。C在放置海圈时溺水死亡,其自身是否存在操作不当、未佩戴安全设备、未注意自身安全等过错,会影响A的赔偿责任比例。但A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安全培训、合理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如果A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例如未提供救生衣、未告知风险等),则A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无论是工伤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范围均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 死亡赔偿金:根据C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年龄等计算。 · 丧葬费: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C有需要其扶养的近亲属(如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等)。 ·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导致死亡,近亲属有权主张。 · 处理事故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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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快递公司上班期间创到人,公司需不需要报一些医药费 帮问助手:是否在工作任务中撞人? 当事人:是工作任务 帮问助手:伤者医药费花了多少? 当事人:几千元
你在快递公司上班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如送快递途中)撞伤了人,这种情况下,伤者的医药费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而不是由你个人承担。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不问你有没有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你是否有过错是两回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不管公司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工作任务"的认定是关键 你提到"是工作任务",这一点非常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主要看以下几点:事故发生时你是否正在为单位工作、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在执行单位指派的任务。快递员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即便你是"临时工"或者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要实际上是在为单位工作、接受单位管理,法院通常会认定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公司不能以"不是正式员工"为由免责。 此外,如果快递公司为车辆或员工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等),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医药费几千元,通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先走保险理赔程序。 三、公司赔完之后,会找你追偿吗? 这是你可能最关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这次事故中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故意撞人、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等,那么公司在赔偿伤者之后,可以向你追索部分或全部赔偿款。但如果你只有一般过失(比如正常的驾驶失误、轻微违反交规但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公司就不能向你追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轻微违反交规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并非任何违规行为都等同于重大过失。最终认定权在司法机关,实践中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违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当事人:就是在石子厂工作,在车间因噪音造成耳聋,这个怎么鉴定?
一、核心前提:噪声聋属于法定职业病 噪声性耳聋是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不能直接走普通的伤残鉴定流程,必须先完成「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二、先自查:是否符合职业病诊断的基本门槛 根据《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你可以先对照以下条件,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条件 具体说明 工龄要求 在噪声作业环境下连续工作3年以上(不同地区标准略有差异,以当地诊断机构为准) 噪声强度 工作场所8小时等效声级≥85dB(A)(石子厂车间普遍远超该标准) 典型症状 听力渐进式下降,早期表现为高频听力损失,后期影响日常对话,常伴随耳鸣、耳闷 三、完整操作步骤(按优先级排序) 1. 固定关键证据(维权的基础) • 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工友证言,证明你在该石子厂工作。 • 噪声接触证据:车间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同岗位工友的证言,证明工作环境存在高噪音。 • 听力受损证据:医院听力检查报告(纯音测听、声导抗等)、门诊病历、诊断证明。 2. 申请职业病诊断(核心步骤) 1. 找对机构:必须去当地卫健委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普通医院无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可通过当地卫健委官网查询名单。 2. 提交材料: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职业史证明(由单位出具,若单位拒绝,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既往听力检查报告。 3. 配合诊断:完成机构要求的听力检查、职业卫生调查,等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 申请工伤认定 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在1年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会在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4. 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申领 1. 工伤认定通过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噪声聋一般可评8-10级,严重的可评更高等级)。 2. 根据伤残等级,向单位和社保部门主张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单位未缴纳社保,所有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当事人: 消防站单位宿舍与岗位一体,在休息期间,在出站队门开门时因现在场环境斜坡不慎踩空,单位是否有责任
消防站人员休息期间因斜坡踩空受伤,单位责任认定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工伤认定维度(《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结合消防站“岗宿一体”的特殊性,分两种情形: - 情形1:出站行为与工作强关联(大概率认定工伤) 若开门出站是为了交接班、出警准备、执行单位安排的任务等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即使在休息期间,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情形2:出站为个人非工作原因(不认定工伤) 若仅为个人私事(如外出购物、休闲)开门出站,因不满足“工作原因”要素,无法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维度(《民法典》) 无论是否构成工伤,单位作为场所管理者,均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若斜坡存在设计缺陷、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未定期维护、存在积水/杂物等安全隐患,且该隐患是导致踩空受伤的直接原因,单位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如隐患严重程度、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划分。 - 若斜坡符合安全标准、已尽到警示和维护义务,仅因个人疏忽踩空,单位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键影响因素 1. 岗宿一体的特殊性:消防站宿舍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休息期间的在岗待命状态,会影响“工作时间/场所”的认定,若出站与执勤相关,更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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