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工伤事故:A雇佣B做海上工作,B有个人运作机器可以用来海上工作,不过开始运作的时候B的机器就算是大家一堆人使用来达成A的派发的工作。但是某天C因为海上工作出事死亡了原因是:需要把B安排的海圈放在海里方便不被刮跑来方便下一次的工作安排使用,但在这期间导致溺水了。B和C也一直是工友关系出力挣钱,B和C挣钱数是一样的一直都是A通知B工作B又通知C工作结款也是A给B之后B平分在给C。这样看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 2026-03-29 11:09:54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展开讲讲
根据描述,C在从事B安排的工作中溺水死亡,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B作为直接安排工作、分配报酬的一方,对工作安全负有管理义务,若未提供必要安全措施或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A作为最终用工方,明知海上作业风险而将工作交由B组织,且A通过B管理C,若A选任不当或未提供安全条件,也需承担连带责任。C自身若有疏忽(如未注意自身安全),可减轻对方责任。建议收集证据,要求A和B共同赔偿。
工伤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需根据具体用工关系和法律规定确定,以下是常见情形及认定规则: 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大部分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未督促缴纳工伤保险等),可能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情形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该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劳动者与承包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 个人挂靠经营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赔偿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 若工伤事故由第三方侵权造成(如工地设备故障、他人车辆碰撞等),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认定赔偿主体时,需结合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表等)、用工模式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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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涂伟律师。
你好你这边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到底实际A担责还是B担责,都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分析A/B到底是什么关系。 根据你自己的阐述,目前看大概率是雇佣关系。若确实A雇佣B、C干活,A大概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B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B仅在对事故发生存在明确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匹配的补充责任; 但是若本案C家属要是起诉,结合各方的答辩内容,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 你的表述中涉及到“B有个人运作机器可以用来海上工作”、C死亡原因是“需要把B安排的海圈放在海里”,所以这可能涉及B自带设备、自主安排作业流程,安排C具体的工作,若这种情况A仅按最终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不干预作业过程,双方会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若定性AB承揽关系,这种情况A大概率不担责(除非A有过错,例如如要求危险作业、选任无资质人员)。且结合B接收工资并给C发放,B通知C干活等因素,这种情况有可能确认C受B雇佣,大概率要判定B承担主要的责任。 若定性A与BC构成承揽关系,即BC共同承揽人,这种情况A大概率不担责(除非A有过错,例如如要求危险作业、选任无资质人员),B基于公平原则给予C家属适当经济补偿(10%-30%)、B若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0%-70%) 所以基于案件细节或者陈述的不同,A或者B极有可能颠倒承担责任的主体,建议若涉及到诉讼阶段,陈述内容要谨慎。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你好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向我进行咨询
你好,我是徐律师,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帮你?
一、责任定性(核心结论) A、B均需承担赔偿责任,C自身无过错则不担责 。 - A是最终雇主/接受劳务方:A发包工作、支付报酬、控制工作安排,与C形成劳务关系 。 - B是共同接受劳务方+直接管理人:B提供机器、组织人员、通知工作、平分报酬,与C共同为A提供劳务,且B对现场作业有直接管理义务 。 - C系因执行工作任务溺水死亡,属提供劳务期间因工受害 。 二、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 海上高风险作业中,雇主/接受劳务方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条件、救生设备、作业规范、安全警示)。 - B作为机器提供方与现场组织者,未尽安全管理、风险提示、救援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 A将高风险海上作业发包给无资质个人,选任与管理存在过错。 三、责任划分(实务口径) 1. A承担主要责任(约60%-70%):作为最终雇主与收益方,未落实安全生产、未提供安全保障、选任不当 。 2. B承担次要责任(约30%-40%):直接组织作业、提供设备、现场管理失职,未履行安全提示与防护义务 。 3. C无过错不担责:按指令放置海圈属正常工作,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赔偿范围 -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 。 五、追偿与诉讼路径 - 近亲属可一并起诉A、B,主张连带或按份赔偿 。 - A、B内部可按过错比例追偿,但不能对抗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 。 - 本案属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
可以详细咨询一下,具体什么问题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A作为雇主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B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分析如下: A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是受A雇佣从事海上工作,在执行A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溺水死亡,属于在雇佣活动中因工作原因死亡,A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的责任:B虽然通知C工作并转付工资,但B与C一样都是受雇于A的雇员,B安排海圈放置工作也是在执行A的任务,并非B个人事务,且没有证据表明B对C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一般情况下B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C属于工伤,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工亡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若A未为C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需由A自行承担。
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情况详细描述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
需要赔偿,A和B均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关系看,A雇佣B从事海上作业,B又召集C共同工作并由B向C支付报酬,虽名为"工友",但实质形成A→B→C的雇佣链条。C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B安排的任务(放置海圈)而溺水身亡,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关于B的责任: B作为C的直接雇主,对C负有安全管理义务。B安排C在危险环境下操作海圈(海上作业风险高),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关于A的责任: A作为最终发包方和受益方,将海上作业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B(个人无资质)组织施工,且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根据《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A应当与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C近亲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事故调查确定的各方过错程度(如是否配备救生设备、是否进行安全培训等)由法院酌定。建议尽快收集雇佣关系证据(派工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核心结论 A、B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极大概率构成工伤(工亡)。 C的死亡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并非个人行为,C家属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赔偿。 二、逐层责任拆解 1. 雇主A的责任(第一责任人) • 法律定性:A是C的实际雇主。 • 责任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雇佣B从事海上作业,且C是受B指示具体完成A派发的工作。A作为作业的发包方和受益人,对C的安全负有直接保障义务。 • 工伤认定:海上作业属于特殊高危行业,C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为了工作便利(存放作业工具)发生溺水死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A需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2. 分包人B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定性:B是中间承接人,也是C的直接管理人。 • 责任依据:B自带设备参与作业,并负责通知C、平分收益,实质上构成了转包/分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连带责任:如果B不具备海上作业的正规资质,A和B需对C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A和B内部有约定“谁用人谁负责”,对外(对C家属)也需共同赔偿。 3. C的自身责任(无责或减轻) • 从描述看,C是为了“方便下一次工作安排”而存放海圈,属于典型的工作延伸行为。只要C不存在故意自杀或重大过失(如醉酒作业),通常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极轻微的过失比例(极少情况)。 三、赔偿渠道与金额建议 1. 工伤赔偿(无过错责任):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亡标准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 ◦ 无论A是否给C买过保险,A都必须足额支付这部分待遇。 2. 商业保险与侵权追偿: ◦ 如果A或B为C购买了意外险,保险金赔付给C家属后,不影响家属向A、B主张额外的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补足差额)。 四、给A/B的紧急建议 1. 主动报案与申报: ◦ A应立即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超期未报,责任全由A承担)。 ◦ 若涉及海上特殊作业,需确认是否有海上工伤专属理赔渠道。 2. 证据固定:
你好 方便详细说一下具体发生情况吗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问题
您好,具体说说什么情况,我可以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请详细说一下?
您好,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起事故很可能构成工伤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A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对你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你的描述,A是工作的派发者和报酬的支付者,B和C是工友关系,报酬由A支付给B后,B再平分给C。这表明A是实际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B和C均为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C虽然是由B通知前来工作的,但B与C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共同为A提供劳务的合作关系。 因此,C的死亡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指向A。B作为共同提供劳务的工友,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C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不直接对C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性质的认定 · 如果A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如公司、个体工商户):C在从事A安排的工作(放置海圈)过程中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A应依法为C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若A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A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C的近亲属支付赔偿。 · 如果A是个人:则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C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A与C各自的过错来划分责任。C在放置海圈时溺水死亡,其自身是否存在操作不当、未佩戴安全设备、未注意自身安全等过错,会影响A的赔偿责任比例。但A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安全培训、合理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如果A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例如未提供救生衣、未告知风险等),则A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无论是工伤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范围均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 死亡赔偿金:根据C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年龄等计算。 · 丧葬费: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C有需要其扶养的近亲属(如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等)。 ·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导致死亡,近亲属有权主张。 · 处理事故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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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班路上自己骑车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帮问助手:是你本人受伤吗? 当事人:帮家人问 帮问助手:具体是怎么受伤的?是自己摔倒还是被车撞了? 当事人:自己刹车太急 帮问助手:伤到哪了?严重吗? 当事人:我是老板一方,工人算比较严重的 帮问助手:工伤认定报了吗?公司有没有去人社局申报? 当事人:未
根据你“老板一方”的身份,结论很明确:工人上班路上自己刹车太急摔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作为老板,你需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 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条件:①属于交通事故;②非本人主要责任。 · 为何不适用:自己刹车太急属于单方事故,没有第三方介入,交警通常不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然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社保部门一般会驳回申请。 处理建议 虽然不构成工伤,但工人毕竟是在为你的企业工作期间受伤,建议你稳妥处理,防范劳动争议风险: 1. 及时沟通,讲清法律:明确告知工人这不属于工伤,但应关心其伤情,避免简单回绝引发对立情绪。 2. 核查医保报销:因不属工伤,医疗费应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若单位未给工人缴纳社保,该由医保报销的部分可能需要由单位承担,这点需留意。 3. 给予人道关怀:在法律义务外,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慰问金或带薪病假,这既是人文关怀,也有助于凝聚团队,预防劳动仲裁风险。 --- 为了帮你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其他维权路径,想再确认一下: 1. 该工人与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承揽协议? 2. 事故发生时,工人是在上下班必经的合理路线上,还是有明显绕道或办私事的情况?
当事人:工伤事故: 务工费怎么给啊 帮问助手:是你本人受伤还是帮家人问? 当事人:帮家人问
日常口语所说的工伤务工费,在我国工伤法律体系里规范称谓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发放责任,计算标准和普通人身损害的误工费存在区别,下面从计算基数、时长、发放细则、特殊情形、维权方式全方位展开说明,方便给家人处理相关事宜做参考。 一、工资计算基数确定📌 停工留薪期维持劳动者受伤之前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核算细节如下: 1. 工资统计范围: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常规月度奖金、岗位津贴、固定补贴,通常不把偶然性加班费纳入基数; 2. 均值核算方法:优先取用工伤出事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入职时长不足12个月的,就依据实际在岗月份求取月平均工资; 3. 上下限约束:本人月工资高出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时,按照300%封顶核算;本人薪资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保底基数进行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划定 1. 常规上限:一般情形时长最多12个月,时长参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医嘱进行初步划定; 2. 延期规则:伤情较重,比如出现重度骨折、颅脑损伤、需要长期康复的情况,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之后可以延期,延长的部分最多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累计不能超过24个月; 3. 节点分界:一旦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出具伤残等级结论,就会停止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待遇切换为对应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类工伤待遇。 三、实际发放实操细节 1. 发放主体:这笔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社保工伤保险基金并不会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 2. 发放形式:常态按月发放;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也能够进行一次性结清;停工阶段单位不可单方降低原有薪资标准,也不得以放假、试用期等理由克扣款项; 3. 举例演算:家人受伤前月均固定工资为5000元,鉴定敲定停工留薪周期为6个月,可得停工留薪工资总额=5000×6=30000元。
当事人:保安在学校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不一定是工伤,但符合特定法定条件时,可以“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要认定为“视同工伤”,必须同时严格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1.时间要件:在工作时间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因公外出时间,以及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如上班前准备工具)或收尾性(如下班后清理现场)工作的合理时间。若为居家办公,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且与正常工作状态一致,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2.地点要件:在工作岗位上指从事本职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区域,包括日常办公场所、因公外出的合理区域、工作场所内解决基本生理需要(如短暂休息、喝水、如厕)的合理区域。若为居家办公,符合上述工作要求的居家场所可视为“工作岗位”。3.结果要件:突发疾病且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突发疾病”指各类急性疾病(如心梗、脑溢血等),不要求疾病与工作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要求疾病具有突发性和病情的严重性。“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病历记录的初步诊断时间)为准,而非发病时间或送医时间。若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抢救48小时内死亡,均符合条件;若超过48小时死亡,或仅发病未死亡,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排除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如下班后、非工作场所且无工作关联的私人活动区域)。突发疾病后,未立即抢救或未经抢救,回家休息后死亡,且无法证明发病时病情已严重到需立即抢救的程度。突发疾病系因醉酒、吸毒、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导致。注:工伤认定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个案差异性,最终认定需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具体案情、医疗记录及证据进行综合判定。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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