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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重组期限的规定因是否处于破产程序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破产程序中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延期规定: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提交的后果: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非破产程序下的债务重组法律未对非破产程序下的债务重组期限作出统一规定,期限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需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债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较短期限(如数月)或较长期限(如数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为准。需注意,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期限由重整计划规定,通常无固定时长,但需在监督期内完成,经管理人监督并提交监督报告后,重整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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