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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适用1年劳动仲裁时效,起算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当天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二、分项目明确起算节点(司法通用标准)
1. 不构成伤残、仅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时效从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送达之日起算。
2. 构成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时效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开始起算。不能从受伤当日起算,必须等鉴定结果出具,待遇金额才能确定。
3. 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两项待遇必须离职才能申领,仲裁时效统一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当天起算,不受工伤鉴定时间约束。
4. 单位少缴社保,起诉单位补足待遇差额
时效从你领取工伤保险基金赔款的当日起算。
5. 停工留薪期工资
多数仲裁委认定为工伤待遇,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少数地区把它算作劳动报酬:在职期间拖欠不受1年限制,离职后1年内必须申请仲裁。
6. 工亡赔偿待遇
仲裁时效自工亡工伤认定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1年)
出现下列情形,1年清零重新起算:
1. 向单位书面索要赔偿;
2. 向劳动监察、人社部门投诉;
3. 单位书面承诺付款。
四、特别区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待遇仲裁时效
• 工伤认定:事故发生起1年内申请;
• 工伤赔偿仲裁:按上面的节点计算,二者互不混淆。
总结精简版
1. 有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鉴定结论出具日;
2. 离职拿两金:解除劳动关系当日;
3. 无伤残、仅医药费:工伤认定送达日;
4. 社保差额:领取基金待遇当日;
5. 整体期限一律为1年,维权催告可以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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