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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间主要涉及单位申请时间、职工申请时间、社保部门办理时间以及超期处理四个维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单位申请时间(30日)起算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逾期后果: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申请时间(1年)起算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适用条件:仅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方可直接提出申请。特殊规定: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或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等非自身原因耽误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申请期限内。
三、社保部门办理时间(60日/15日)受理审核时间: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认定决定时间: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文书送达时间: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四、超期申请的处理若超过1年申请期限,且不存在上述“不计算在内”的法定情形,社保部门将不予受理,职工可通过民事诉讼(侵权纠纷)等途径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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