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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事实是医疗侵权成立的基础,认定需要同时查清四项核心要件:存在诊疗行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依据现行法律,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首先,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诊疗关系,提供病历、缴费凭证、挂号记录等,证实自己在涉案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其次,需要举证客观损害结果,包括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病情加重、不必要医疗费、死亡等人身损害,损害应当是可量化、有医学诊断佐证的客观后果,单纯主观不适一般不能单独认定损害事实。
最难认定的是因果关系,要区分原发疾病自然进展与医疗行为造成的伤害。医学具有高度专业性,法官无法直接判断,司法实践普遍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行为是否诱发、加重损害以及原因力比例。无鉴定意见且缺乏充分证据时,患者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篡改病历等法定情形时,实行过错推定,无需患者单独证明医院过错,但损害事实、诊疗行为、因果关系仍需患者举证。同时法院会区分合理医疗风险、并发症与医疗损害,限于当时医疗水平无法诊疗、患者不配合治疗等情形,不能认定构成医疗损害。
取证层面,完整、真实的病历是认定事实核心证据,出现病历涂改、缺失,法院可作出对医院不利推定。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存在争议,应当及时封存病历,依法申请司法鉴定。
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最高法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四条:患者主张医疗机构赔偿,应当提交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证明过错与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4.《民法典》第1224条:患者受到损害,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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