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掉落窨井受伤致十级伤残

2025-12-04 15: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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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赔付原告张某12.6万余元。

  经查明,2023年10月,张某外出步行至重庆市万州区某公路路口时,踩到某供电公司设置于路边的窨井盖,因窨井盖破损塌陷,张某掉落至窨井中受伤致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与某供电公司达成协议,张某将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8.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事发时,案涉窨井盖地处较窄路段,周围未设置高于路面的专用人行通道,处于行人在躲避行驶的车辆或路边障碍物时经过的范围。某供电公司未举证证明事发时在案涉窨井盖处设置有警示标识,因此对张某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公路上行走时,应当注意到公路上破损塌陷的窨井盖,主动规避潜在的危险,其对疏于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某供电公司承担9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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