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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各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若一方存在闯红灯、违规变道、超速行驶、逆行、未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为避让而引发事故,即便未发生接触,也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比如一方违规停车,另一方驾车时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导致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则需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中,若无法明确过错比例,法院可能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高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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