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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狗主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饲养义务,不一定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如果狗主人能证明自己已尽到饲养义务,且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如故意挑逗狗)或重大过失(如未保持安全距离主动抚摸陌生犬只)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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