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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继承开始后,各种继承方式的效力顺位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因各种继承方式的适用效力依次递增,在确定具体的继承方式时应逆向选择,即继承开始后,依次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选择具体的继承方式。
具体而言,首先,看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处理遗产;其次,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尚有协议未处理的遗产,就看是否有有效遗嘱,如有遗嘱且合法有效,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最后,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优,法定继承效力最弱。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效力,原因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上是双务有偿合同,而根据遗嘱获得利益的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无偿取得遗产。
如上述继承方式都不能适用,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处理,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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