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卷宗交给当事人查阅不违规!

2025-12-08 1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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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侯志远律师在社交媒体称,上周五,北京律协撤销对我的训诫处分,并当面向我送达了《复查决定书》。我因通过微信将刑事案件材料发给当事人之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没有违法违规。自此,争议数年的“律师能不能把卷宗交给当事人查阅”的历史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不过,北京律协仍然建议优先采用纸面核对方式向当事人核对证据,以避免卷宗通过网络传播而不可控。对此,大家见仁见智吧。在此,衷心感谢全国律师同行及法学教授对此事的关注,是你们的关注,让刑辩律师的执业边界更加清晰。还要感谢我的律师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李智律师、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的薛荣民律师以及二位的助理颜毅豪、王振江律师。是你们的专业极致、真诚沟通让复查结论有理有据。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北京律师娇姐就此评论称:律师通过微信把刑事卷宗发给当事人——被律协训诫——复查后,撤销训诫。这事的结论是什么呢?我认为是:能发,但最好不要发,别给自己惹麻烦。•事件背景侯志远律师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时,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案件的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并告知密码,以便当事人核实证据。当事人随后以“律师不尽责”为由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但律协经调查认定投诉理由不成立,却因侯律师提供案卷材料的行为,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认定其“超出核实证据的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给予训诫处分。•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仅禁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未明确禁止向当事人本人提供。侯律师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律协的处分缺乏依据。处分合理性争议:侯律师在提供案卷时已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得转发,只能自己核对”,并强调保密责任,但律协仍认定其行为“明显不当”。部分律师和学者认为,该处分过度限制了律师核实证据的职责,可能损害当事人辩护权。•后续影响侯律师对处分不服,已申请复查。事件引发法律界对律协处分尺度、律师执业规范的理解以及“恶意投诉”现象的广泛讨论。部分律师认为,律协应更审慎地平衡律师职责与行业规范,避免因主观判断影响律师正常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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